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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14〕49号文件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2015-06-02 管理员 点击:[]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人才智力密集、科技含量高、产业附加值大、辐射带动作用强等特点。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动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促进科技经济深度融合的客观要求,是实现科技创新引领产业升级、推动经济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关键一环,对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9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精神,进一步优化全省经济发展环境,为支撑全省经济转型升级提供服务支持,现就加快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确定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加快发展”的原则,围绕“两区一圈一带”发展战略规划和区域产业特色,着力提升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方面的服务能力,以促进科技服务业的社会化、专业化、集群化、国际化发展为目标,以满足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需求、激发科技服务业内生动力为导向,加强培育科技服务市场主体,加快科技服务模式创新,积极构建服务机构健全、产业链条完善、新兴业态活跃、产业规模适度、组织形式新颖、投入渠道多元、区域特色突出、布局科学合理的科技服务业体系。

到2015年年末,基本完成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规划布局,培育各类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超过800家。到2017年,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环境和创新机制明显优化,科技金融、知识产权、创业孵化、技术转移等科技服务链条基本完善,培育各类科技服务骨干机构超过1200家,服务能力显著提升,规模效益显著提高。到“十三五”末,基本形成覆盖科技创新全链条的科技服务体系,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大幅增强,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和核心竞争力明显提升,培育一批拥有知名品牌的科技服务机构和龙头企业,涌现一批新型科技服务业态,形成一批科技服务产业集群,全省科技服务业产业规模达到8000亿元,成为促进科技经济结合的关键环节和经济提质增效升级的重要引擎。

二、加快构建具有山东特色的科技服务业新体系

(一)构建资源开放共享的科技公共服务体系。

1.促进公共研发平台的对外开放。推动青岛海洋科学与技术国家实验室、黄河三角洲现代农业研究院等重大创新平台建设,积极纳入国家战略布局,为区域主导产业提供技术支撑。鼓励支持以骨干科技服务企业为核心组建山东省科技服务产业联盟,围绕创新构建研发平台链条,实现资源的优势互补,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全链式的集成服务。鼓励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质检中心(站)等各类创新平台向社会开放,实现科技服务资源开放共享,提高科技服务创新的社会化程度。推行企业所属研发机构法人化、市场化运作,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

2.支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意见》(国发〔2014〕70号)和我省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相关扶持办法。进一步完善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网络平台建设,整合全省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加强信息公开。建立健全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激励、运行管理、绩效考核体系。扩大“创新券”优惠政策实施范围,服务小微企业,形成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长效机制。

3.培育新型公共创新服务业态。发挥省科技信息资源及共享平台作用,面向社会开展科技情报咨询、查新检索、科技信息定制推送等服务。加大科技报告制度实施力度,实现科技成果信息开放共享,为全省科技创新和政府决策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发挥省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作用,健全网上技术市场交易机制,形成统一开放、网上网下结合的技术市场服务体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区域专利信息服务(济南)中心和我省现有的国家级专利专题数据库为依托,建设山东专利信息大数据基地,搭建区域专利信息服务平台。鼓励各商业银行设立知识产权专营机构,为区域企业、科研机构提供创意与技术交易、知识产权融资等服务。建立潍坊专利导航产业发展试验区和济南专利导航技术研究院,扩大烟台产业导航服务平台服务范围,探索建立中外技术标准和专利比较服务平台,支撑我省专利、标准和技术导航产业发展,为产业发展提供导航支持。筹建青岛知识产权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在知识产权服务业、知识产权导航产业、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创新三大领域先行先试,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山东分中心、专利代办处分理处等一批国家资源向青岛集聚。依托“军转民”“民参军”骨干企业,创建军民融合协同创新平台,面向军民科技融合开展研发、技术咨询等综合服务,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

(二)构建专业化的创新创业孵化体系。

1.创新孵化模式。打造众创空间,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全新载体支撑。积极搭建“天使投资+创业导师+专业孵化”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完善链条化、专业化、集成化、市场化的孵化体系,为科技型小微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鼓励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和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专业化孵化器,以市场化手段促进产业资源、创业资本、高端人才等创新要素和各类服务机构向孵化器聚集,为在孵企业提供高质量创业增值服务。支持有条件的骨干企业、孵化器引入创客模式,搭建开放的研发平台,积极培育研发服务外包、合同研发组织、研发众包等新业态。

2.加强创业辅导。将创业导师工作作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的重要内容。支持大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由企业家担任创业导师,营造大企业与小微企业共同发展的生态环境。充分利用各类专家库资源,有针对性地筛选技术、财务、法律、金融等各方面专业人才,不断完善我省创业导师库。积极整合创业导师资源和小微企业创业需求,搭建网络化的创业辅导平台,面向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开放,促进孵化器与创业导师的有效对接。

3.推动创业孵化进高校。支持高校在大学科技园内建立大学生见习基地、大学生创业苗圃,进一步完善“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的科技创业孵化链条,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将服务绩效显著、大学生创业孵化特色突出的专业孵化器和新升级的国家级孵化器作为支持重点。

4.支持在孵科技型小微企业。定期公布一批省明星科技型小微企业,营造鼓励创新创业的社会氛围。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参股支持孵化器成立子基金,扩大孵化基金整体规模。将孵化器内的优秀在孵企业纳入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项目库,向创投机构重点推介。按照山东省科技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对符合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条件的在孵企业优先提供政策支持。

(三)构建多元化的投融资体系。

1.培育多种形式的投资基金。用好省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吸引国内外科技创投机构、大型企业和社会资本在我省发起设立或参股已有的投资基金,支持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通过政府出资引导并适当让利,吸引相关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和科技企业孵化器聚集,支持科技服务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有条件的市、高新区出台和完善创业投资相关政策,积极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

2.建立健全科技信贷风险补偿机制。联合有条件的市、国家高新区与合作银行开展科技服务企业融资风险补偿试点工作,鼓励银行加大对轻资产的科技服务企业的资金投放。

3.加强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建设。积极支持在省级以上高新区设立银行科技型专营支行、科技融资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机构,为科技服务机构开展信贷、担保等金融服务。

4.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银行、担保等金融机构面向科技服务企业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各市、高新区设立相应扶持资金,为科技服务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提供担保、贴息或科技计划扶持。探索设立全省统一的知识产权交易平台,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5.发挥科技担保服务功能。依托省科技融资担保平台,推行政府、银行和担保公司共担风险的模式,通过信息披露与共享,积极开展同业合作,实行联合担保或比例分保等模式,最大限度地满足科技服务机构的融资增信需求。组织引导科技服务企业建立一定范围内的联保互助模式,创建风险共担的“资金池”联合担保业务渠道,提升单个科技服务企业的融资能力。

6.拓宽资本市场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企业到区域股权交易市场、三板市场挂牌,或到创业板、中小板、主板以及境外公开市场上市。开展股权众筹融资试点,发展相关服务平台和中介机构。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公司债、企业债、中小企业私募债等债务融资工具。

(四)构建生态化的科技服务产业体系。

1.围绕产业集群完善科技服务产业链条。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15〕4号)要求,依托创新型产业集群,围绕技术创新链条各个环节引进和培育服务机构,形成科技服务协作网络,健全科技服务产业生态链条,实现创新型产业集群与科技服务业产业集群的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实施山东省创新公共服务平台计划,重点支持一批集聚省内外创新资源、服务当地主导产业发展的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力争到2017年,在全省建成30个高水平专业公共技术创新和服务平台,引导优势产业集聚发展。

2.围绕区域发展战略促进科技服务业差异化发展。在山东半岛自主创新示范区,重点培育新型服务模式和服务业态。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技术搭建科技云服务平台,统筹各类科技服务资源,开展集成化科技服务。促进工业(产业)研究院、创业咖啡、创客平台等新型服务组织的集群化发展。在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重点支持农业品种权交易、农业技术信息化服务、农业物联网和大数据、农村电子商务等新型农业科技服务业态发展,促进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集群化发展。在西部隆起带区域,重点围绕生物医药、物流、新能源电池、精细化工等特色产业,促进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等专业科技服务机构的集群化发展。

3.开展科技服务业创新发展试点工作。依托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各类特色产业基地以及产业技术创新联盟,开展检验检测认证等科技服务业区域示范和行业示范,强化体制机制创新,争取纳入国家试点,为全省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样板。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3〕25号),推荐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业聚集示范区进入省级现代服务业聚集示范区,积极争取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扶持。

三、积极为科技服务业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一)切实落实科技服务业各项优惠政策。

1.按照国发〔2014〕49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科技服务业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和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科技服务企业扩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

2.认真落实国务院面向全国推广的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等6项中关村试点政策。积极争取将我省国家高新区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研究推行科技成果转化、股权激励、技术发明成果投资收益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并争取国家授权面向省级高新区开展试点。

3.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完善企业研发费用计核方法。对企业符合条件的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

4.按照国家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相关规定,认真落实检验检测、研发设计等科技服务平台相关优惠税收政策。

5.按照鲁政发〔2013〕25号文件规定,认真落实科技服务业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相关优惠政策。

6.对科技服务业企业实行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提高科技服务业用地比重。对科技服务业项目用地,属于国家《划拨用地目录》规定范围的,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在工业园区内建设的研发和工业设计等生产性科技服务业项目,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政策。鼓励通过对城镇低效用地的改造发展科技服务业,利用工业和仓储用房兴办研发设计、创业孵化、科技信息等科技服务业,涉及原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改变用途的,经批准可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

7.积极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内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层次科技服务业人才,被评为“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的,省人才专项资金及相关科技计划资金给予扶持并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在子女教育、医疗方面按规定享受有关待遇。

(二)加强对科技服务业的宏观引导和支持。

1.进一步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支持高新区科技型小微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11号),完善相关政策,并将实施范围推广至全省。

2.发挥省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各级服务业主管部门将科技服务业支撑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人才引进培育、平台建设等列为重点支持范围。

3.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公共科技服务业发展,将科技类公共服务项目纳入《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范围,所需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编制政府购买服务计划,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暂不能实现有效竞争的科技服务领域,采取大额项目分包、新增项目另授等措施,有针对性地培育扶持一批科技类服务机构。

4.支持各类投资机构面向科技服务企业和科技型小微企业开展金融服务,省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对投资种子期企业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50%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对投资初创期企业的子基金,引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基金增值收益的25%让渡给其他社会出资人。

5.省级服务业创新团队等各类人才计划将科技服务业人才作为支持的重点,形成逐级培养、梯次发展的人才成长路径。

6.将科技服务业人才列入省政府奖励服务业发展和行业推动有突出贡献科技专业人才范围内。

7.开展创业导师绩效评价,培育形成一批知识层面广、创业经验丰富、辅导绩效显著的创业导师队伍,形成“联络员+辅导员+创业导师”的创业辅导体系。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创业导师给予工作补贴。

四、培育形成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社会氛围

(一)加强对科技服务业发展的统筹和组织。

建立由科技、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商务、统计、工商、质监、金融等部门组成的协同推进机制,协调解决科技服务业改革发展中的重大关键问题,实现资源的优势集成和政策的配套联动。各级政府要把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作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十三五”规划,细化政策措施,强化配套衔接,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二)完善统计调查和考核评价机制。

依据国家科技服务业分类标准和指标体系,统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建立完善科技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组织实施。把推动科技服务业发展成效纳入科技进步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将本地科技服务业发展水平作为衡量区域创新能力的重要指标,强化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工作导向。

(三)不断优化科技服务业市场环境。

支持具备条件的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检验检测认证等机构与行政部门脱钩、转企改制,培育一批科技服务骨干企业,提升科技服务市场化水平。科技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允许科技服务业企业的服务产品、商业模式创意方案和其他可评估、可转让的无形资产折算为企业股份。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向社会公开的企业信用公示和查询平台,强化“黑名单”数据和执法办案数据的管理与应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四)积极营造科技服务业发展良好环境。

围绕国家和省市出台的鼓励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高校院所、科技服务企业的宣讲培训,并定期组织金融、管理等领域国内高水平专家对科技服务机构高层管理人员开展培训。省科技部门要定期组织创新创业大赛等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对典型科技服务机构及产生重大影响的科技服务成果和案例进行全方位宣传,在全社会营造有利于科技服务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5年6月2日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日印发

上一条:鲁政办发〔2015〕2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全省技术市场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下一条:鲁政办发〔2015〕1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科技厅关于加快建立科技报告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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